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李某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还贷,还不作财务记载,

admin2022-08-02  38

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李某拖欠银行巨额贷款,但是他不但不积极还贷,还不作财务记载,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自己的债务。之后公司对外欠下巨额债务,当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后,李某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C.李某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人格混同E.李某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选项 A.李某存在违法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B.可以依法由法院否认该公司的人格
C.李某和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人格混同
E.李某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企业名义继续向银行借款,借新还旧,供自己挥霍,是典型的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所以选项 A 正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 C 正确,选项 E 错误。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了,因为有人格的主体责任是独立的。所以选项 B 正确。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所以选项 D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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