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考试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金泰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6年9 月19日,Q税务局第二税务所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 2016 年10月21 日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并告知如逾期不改正,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之后,该公司发现,无法正常开具发票,且处于非正常户状态。2016 年 11 月 29 日,金泰公司派人到第二税务所询问相关情况。当日,第二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金泰公司罚款人民币 1,000元。金泰公司认为:第二税务所没有法定处罚权,且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金泰公司还是按要求当场缴纳了罚款。对金泰公司的非正常户认定,遂于缴款当日解除。 金泰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于 2017 年1 月3 日向Q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2017 年 1 月 9 日,Q 税务局予以受理。1 月 17 日,第二税务所进行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2月 28日,金泰公司提出复议听证申请。Q税务局工作人员当即向金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口头表示可以组织听证。之后,Q 税务局决定不组织听证,但是未及时告知孙某。 3月 2日,Q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第二税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金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撤销第二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 1,000元及利息;2、撤销Q 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3、撤销第二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4、第二税务所和 Q 税务局向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公告栏上公示,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由第二税务所赔偿公司因复议产生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000 元。 一审法院查明:审理期间第二税务所在责令金泰公司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正的情形下,派员进行了实地检查,但该检查流于形式,并未检查到位。对于该公司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第二税务所未能在审理期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第二税务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和职权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提出的撤销处罚决定及返还罚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二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违法;二、驳回金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第二税务所赔偿其因申请复议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理由:被上诉人 Q税务局未组织听证,故复议决定程序违法;第二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认定,应在税务网站公告撤销;第二税务所虽已解除认定,但仍应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予以确认。下列关于对第二税务所作出处罚时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的各项要求中,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有(  )。A.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仅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要求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 B.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应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C.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应有“陈述申辩情况”栏和“签收情况”栏,分别用于记录已告知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利、陈述申辩情况和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 D.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应当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 E.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交付该公司,必须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选项 A.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仅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要求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
B.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应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C.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应有“陈述申辩情况”栏和“签收情况”栏,分别用于记录已告知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利、陈述申辩情况和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 D.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应当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
E.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交付该公司,必须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答案 ACD

解析 税务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文书中增加“陈述申辩情况”栏、“签收情况”栏),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此外。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并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tihaiku.com/caiwukuaiji/522481.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