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考试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金泰公司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6年9 月19日,Q税务局第二税务所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 2016 年10月21 日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并告知如逾期不改正,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之后,该公司发现,无法正常开具发票,且处于非正常户状态。2016 年 11 月 29 日,金泰公司派人到第二税务所询问相关情况。当日,第二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对金泰公司罚款人民币 1,000元。金泰公司认为:第二税务所没有法定处罚权,且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金泰公司还是按要求当场缴纳了罚款。对金泰公司的非正常户认定,遂于缴款当日解除。 金泰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于 2017 年1 月3 日向Q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2017 年 1 月 9 日,Q 税务局予以受理。1 月 17 日,第二税务所进行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2月 28日,金泰公司提出复议听证申请。Q税务局工作人员当即向金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口头表示可以组织听证。之后,Q 税务局决定不组织听证,但是未及时告知孙某。 3月 2日,Q税务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第二税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金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撤销第二税务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 1,000元及利息;2、撤销Q 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3、撤销第二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4、第二税务所和 Q 税务局向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公告栏上公示,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由第二税务所赔偿公司因复议产生的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1,000 元。 一审法院查明:审理期间第二税务所在责令金泰公司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正的情形下,派员进行了实地检查,但该检查流于形式,并未检查到位。对于该公司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第二税务所未能在审理期间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第二税务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和职权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提出的撤销处罚决定及返还罚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二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违法;二、驳回金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第二税务所赔偿其因申请复议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理由:被上诉人 Q税务局未组织听证,故复议决定程序违法;第二税务所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认定,应在税务网站公告撤销;第二税务所虽已解除认定,但仍应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予以确认。下列关于本案上诉人金泰公司要求第二税务所和Q税务局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本案上诉人的有关支出并非由第二税务所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故对金泰公司要求赔偿交通费等支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B.本案不存在金泰公司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故对该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C.对本案上诉人要求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D.对本案上诉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第二税务所的认定行为和 Q 税务局的复议决定行为未造成金泰公司精神损害,故对要求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选项 A.本案上诉人的有关支出并非由第二税务所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故对金泰公司要求赔偿交通费等支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B.本案不存在金泰公司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故对该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C.对本案上诉人要求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D.对本案上诉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第二税务所的认定行为和 Q 税务局的复议决定行为未造成金泰公司精神损害,故对要求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答案 ABE

解析 (1)选项 AD:上诉人所主张交通费等损失,并非《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上诉人主张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应支持。(2)选项 BCE:关于上诉人要求赔礼道歉并进行公示的诉讼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侵犯人身权的同时,还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行政机关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上诉人不存在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不予支持(教材并未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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