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居民企业2021年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为250

免费题库2022-08-02  32

问题 某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居民企业2021年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为250万元,已经按照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22年2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企业202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如下资料:(1)2021年12月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39.82万元,税额5.18万元,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中。(2)投资收益科目中包括转让国债所得25万元(其中含当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从境内未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红利100万元。(3)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包括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50万元,年初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20万元;自然灾害导致的净损失30万元。(4)销售费用中含广告费185万元、给客户的回扣费用5万元(无法提供合理票据)。(5)企业管理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12.5万元,自行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5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支付的研发费用35万元。(6)向境内某居民企业(非关联方)支付借款利息支出48万元,该笔借款发生在2021年1月1日,金额530万元,约定借款期为1年。已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7)5月份对本企业50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权,约定服务期满3年后每人可按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1000股。12月31日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借:管理费用20000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000(8)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不含税购置价格为35万元,会计核算按照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计提了累计折旧,税法选择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9)成本和费用中包含了实发工资总额80万元(含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5万元)、职工福利费15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3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职工教育经费4万元,上年未在税前扣除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回答业务(1)企业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如何进行调整。(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业务(4)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5)计算业务(5)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8)计算业务(8)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9)计算业务(9)合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0)计算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企业处理不正确,接受其他单位捐赠,应按照价税合计金额45万元(39.82+5.18)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应增加会计利润45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和从境内未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业务(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100=110(万元)。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20万元)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其他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50+45)×12%=35.4(万元)。
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5.4=14.6(万元)。
(4)广告费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实际发生额185万元;回扣支出不得扣除。
业务(4)合计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85-150)+5=40(万元)。
(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2.5×60%=7.5(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5=7.5(万元)。
非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实际发生额的80%=35×80%=28(万元);境内研发费用2/3的部分=50×2/3=33.33(万元)。
研发费用应纳税调减=50×75%+28×75%=58.5(万元)。
业务(5)合计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58.5-7.5=51(万元)。
(6)业务(6)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530×6%=16.2(万元)。
(7)等待期内会计上确认的费用不得扣除,业务(7)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8)会计上计提的折旧=35÷10÷12×6=1.75(万元)
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35-1.75=33.25(万元)。
(9)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纳税调减=5×100%=5(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80×14%=11.2(万元)。纳税调增=15-11.2=3.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80×2%=1.6(万元)。纳税调增=3-1.6=1.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8%=6.4(万元)。当年发生的4万元可以据实扣除,上年结转的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本年扣除,纳税调减1万元。
业务(9)合计应纳税调减=5-3.8-1.4+1=0.8(万元)。
(10)应纳税所得额=250+45-110+14.6+40-51+16.2+20-33.25-0.8=190.75(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90.75×25%-20=27.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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