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刘某 2020年度取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 25万元,假设可

练习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居民个人刘某 2020年度取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 25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6万元、专项扣除 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 3.6万元,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0.24万元;另取得在境外 A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 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0万元,股息收入 4万元;同时在境外 B国取得利息收入 5万元。除上述外,刘某无其他所得。根据 A国和 B国税法规定,刘某在 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万元,同时在 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0.8万元。假定刘某在境内已预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0.7万元,不考虑国际税收协定因素,刘某在 2020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第一步:分类或分项计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境内外合计计算;分类所得境外单独计算。
( 1)刘某 2020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①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 +来源于 A国工资薪金收入额 +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额 -基本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扣除
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20%)
③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5+20+20×( 1-20%) -6-6-3.6-0.24=45.16(万元)。
( 2)刘某 2020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刘某 2020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45.16×30%-5.292=8.256(万元)。
( 3)来源于境外股息所得应纳税额和利息所得应纳税额: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 20%
②来源于 A国股息所得应纳税额 =4×20%=0.8(万元)
③来源于 B国利息所得应纳税额 =5×20%=1(万元)。
第二步:分国分类(项)计算刘某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刘某来自 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 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刘某来自 A国、 B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源于 A国( B国)其他分类所得× 20%
( 1)来源于 A国的所得的抵免限额合计
刘某 2020年度来源于 A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8.256×[20+20×( 1-20%) ]÷[25+20+20×( 1-20%) ]=4.872(万元)
刘某 2020年来源于 A国股息所得抵免限额 0.8(万元)
刘某 2020年来源于 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合计 =4.872+0.8=5.672(万元 )。
( 2)来源于 B国的所得抵免限额合计
刘某 2020年来源于 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 1万元。
第三步:分国别确定抵免限额 ——分国不分类(项)确定抵免限额,与境外该类(项)实纳税额比较,确定应补交的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来= 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分类所得项目抵免限额
刘某 2020年来源于 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合计 =4.872+0.8=5.672(万元),小于在 A国实纳税额 6万元,可以按照限额抵免。
刘某 2020年来源于 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 1万元,大于在 B国的实纳税额 0.8万元,按照实纳税额抵免。
刘某应在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月 1日至 6月 30日内申报纳税。
刘某当年应补(退)税额 =境内和境外应纳税额合计 -境内所得已在境内缴纳税额 -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可抵免额 =( 8.256+0.8+1) -0.7-( 5.672+0.8) =2.8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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