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

最全题库2022-08-02  17

问题 2021年3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3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2021年3月16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21年1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货款,故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正在执行中。 (2)A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21年3月25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20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300平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21年3月30日,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21年1月10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1月15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21年4月1日,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5)2020年12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21年3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对于D公司诉A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件,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3)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6)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题中,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2)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本题中,D公司诉A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件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因此,本题中,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有效。
(4)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但是,对于债务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因此,本题中,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5)无权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因此,本题中,A公司清偿欠缴电费,是为了维系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可使A公司受益,因此,管理人不得撤销。
(6)不成立。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因此,本题中,G公司取得刘某对A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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