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股东共同制订了

最全题库2022-08-02  25

问题 A、B、C、D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股东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做了如下规定:(1)甲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2)甲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2017年1月,甲公司准备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上年末甲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1200万元,股东人数仍为20人。按照董事会拟订的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以账面净资产1200万元按照80%折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960万元。20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当月经过股东会的讨论通过,甲公司形式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甲公司最大的四位股东A、B、C、D的持股情况如下:随后,甲公司于2017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16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做出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截至2019年5月,甲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没有任何变化,由于上一年度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准备增资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依照董事会制订的融资计划,甲公司以专门投资本行业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共15000万元,暂定的投资机构共30家。同时本公司股东A认购了其中的3000万股,每家投资机构均认购400万股,当年股票发行成功,30家投资机构和A股东均依法认购了全部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为15960万元。甲公司自2020年1月开始,2019年以前除A股东之外的老股东陆续将自己的股份非公开对外转让,其中,B股东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8位投资人;C股东将自己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15位投资人,D股东将自己部分股份分别转让给了5位投资人。除此之外的其他小股东受此影响也频繁转让股份,使得原有小股东和新小股东数量猛增,达到了139人。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董事会做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董事会做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7)甲公司2017年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8)甲公司2020年原始股东转让股份的最终结果情况是否需要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并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在本题中.规定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监事会成员为7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职工代表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做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5)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6)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归甲公司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7)甲公司2017年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额。本题中,折合后的实收股本960万元低于1200万元。符合规定。
(8)甲公司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股东经过向特定对象转让股份后,股东人数为200人,没有超过200人,因此可以不用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提示】甲公司原有股东去除小股东一共4名,2019年定向增发股票后增加了30名.2020年,B股东因为转让“部分股份”增加了8名,C股东“全部股份”均转让,因此增加了15名,减少了1名.D股东转让“部分股份”,增加了5名,原有小股东转让股份后最终共139名。因此甲公司最终股东人数为:4+30+8+15-1+5+139=2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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