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

免费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5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此外,甲公司以其5台机器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双方于2018年4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中约定:如甲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2018年4月10日,甲公司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台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8年4月20日提货。2018年4月16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机器设备,并拟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将货款支付给甲公司。2018年4月20日,丙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器设备已被丁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丁公司返还,被丁公司拒绝。2019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其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5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称: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如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这5台机器设备直接归乙银行所有”,抵押合同无效。陈某抗辩称:(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称: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无须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作出特别约定。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买卖机器设备的合同是否有效?丙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7)丁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8)乙银行能否对丁公司手中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3)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即便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5)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①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虽然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丙公司未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由于甲公司未向丙公司交付该设备,丙公司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7)丁公司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尽管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丁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与是否支付价款没有关系)。
(8)乙银行不能对丁公司手中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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