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

题库2022-08-02  89

问题 2016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17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2月就2016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1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6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向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不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3)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戊调查发现的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属实,A公司有权提出何种权利主张? (5)如果丁已经实际收到了A公司分配的2016年度红利,庚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6)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A公司只设执行董事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2)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6月9日接到通知,7月15日仍未作出答复,已经超过30天。
(3)由于本案公司章程并未另作规定,因此,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按法定方式处理,即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如果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属实,A公司有权要求乙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公司赔偿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甲、丙、丁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5)庚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6)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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