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0 月 21 日,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

资格题库2022-08-02  8

问题 2018 年 10 月 21 日,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 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同日,王某以其价值 30 万元的轿车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向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当事人未对担保债权实现的顺序进行约定。2018 年 10 月 27 日,王某取得了 50 万元借款。2018 年 12 月 10 日,王某驾驶该抵押轿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将该车送至修理厂,共花费修理费 3 万元。因王某无钱支付,修理厂遂将该轿车留置。2019 年 2 月,因借款到期李某要求王某承担本金及利息,王某认为自己只还本金,不应支付利息。但因王某无力清偿,李某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以李某应先就轿车行使抵押权为由拒绝承担;李某就轿车行使抵押权时遭到修理厂拒绝。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利息?简要说明理由。(3)张某要求李某应先就轿车行使抵押权的主张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4)修理厂是否有权行使留置权?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2018 年 10 月 27 日成立。(0.5 分)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1分)
(2)无权。(0.5 分)
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1 分)
(3)能。(0.5 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答:本题是债务人王某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1 分)
(4)有权。(0.5 分)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 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tihaiku.com/caiwukuaiji/396840.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