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2019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

admin2022-08-02  47

问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2019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1 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 15 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 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9年4月2日起10日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9年4月1起10日D.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选项 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9年4月2日起10日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9年4月1起10日
D.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答案 CD

解析 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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