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购买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是50万,保险期限一年。在期限内发生了

admin2022-08-02  61

问题 某人购买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是50万,保险期限一年。在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找第三方对损失进行评估,修车费用需要63万,残值只有5000元,当时被保险车辆的市场价值只有42万。1.定值保险是什么?不定值保险是什么?2.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上限是什么?根据本案例三个上限的金额分别对应是多少?3.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为什么?4.邀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的鉴定费用应由投保人负责还是保险公司负责?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
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上限:以保额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价值为限。

本案例中,保额为50万元,实际损失为63万元,保险价值为42万元。

3.
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为63万元,而当时的市场价值为42万元,即修复费用已经超过其保险价值,根据物上代位原则,可将此车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价值42万元进行赔偿,并依法取得5000元的残值。

4.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确保公估机构能够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公估费用应该由其委托人出,本案中应该由投保人负责。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tihaiku.com/caiwukuaiji/273457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