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

题库2022-08-02  12

问题 A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交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申请。2016年10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彩霞”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啤酒、矿泉水。2017年2月27日,《商标公告》刊载了A公司“彩霞”商标的注册公告。2017年3月11日,A公司推出“彩霞”饮料,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2018年9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B公司在啤酒上使用“彩霞”商标,合同有效期15年。2020年4月23日,C公司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请求撤销A公司的“彩霞”注册商标。关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未报商标局备案,合同未生效 B. 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C. A公司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 D. B公司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

选项 A. 未报商标局备案,合同未生效
B. 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C. A公司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
D. B公司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

答案 AD

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因此应由A公司向商标局备案。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tihaiku.com/caiwukuaiji/2353824.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