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2009年2月,甲(20岁)和乙(18岁)两人初次见面,彼此印象很好

资格题库2022-08-02  24

问题 共用题干2009年2月,甲(20岁)和乙(18岁)两人初次见面,彼此印象很好,于是隐瞒各自的年龄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结婚后,一人之间经常吵架,感情不和。生育丙后因照顾孩子问题矛盾更加突出,2015年8月,二人协商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根据案例回答28~31题。假设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感情破裂,在作离婚判决时,丙(10个月)的直接抚养人应该是()。A:原则上由甲抚养B:原则上由乙抚养C:谁的经济条件好谁抚养D:轮流抚养

选项 假设法院审理查明甲乙双方感情破裂,在作离婚判决时,丙(10个月)的直接抚养人应该是()。
A:原则上由甲抚养
B:原则上由乙抚养
C:谁的经济条件好谁抚养
D:轮流抚养

答案 B

解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而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否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裁判离婚。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只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分居与否是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婚姻无效。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乙结婚时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甲提出主张时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丙不满2周岁,尚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应由母亲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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