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A公司中标城市污水处改造工程,合同工期 5个月,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admin2022-08-02  10

问题 【背景资料】A公司中标城市污水处改造工程,合同工期  5个月,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新建构筑物包括沉淀池、滤池等钢筋混,采用现浇施工工艺。拟建水池距现有的建(构)筑物最近距离 3.5m,其地下部分最深为 4.6m,地下水位在地面下约 4.0m处。施工项目部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含有基坑施工方案和水池混凝土现浇施工方案。基坑施工方案包括降水施工、土方开挖、围护桩施工、沉降观测等内容。混凝土水池现浇施工方案包括模板支架设计及安装拆除、钢筋加工、混凝土供应、止水带和预埋件安装等。上报 A公司审批时,主管部门提出了补充意见。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一:质量监督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现场使用的钢筋为建设单位提供,A公司未对进场的钢筋做复试就进行现场加工绑扎,被明令停工整改;造成两周的工期损失和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事件二:甲供材料中还包括橡胶止水带,施工单位在止水带进场时对止水带按照正规程序进行了检验,同时在监理见证下做了复试。质监部门检查时对橡胶止水带现场测试,发现有部分止水带存在质量问题。事件三:考虑到锚索施工对现有建(构)筑物会有损坏风险,项目部拟将原方案中的外拉锚改为受力效果更佳的内支撑支护,项目目部不准备向建设单位追加费用,因此未将变更方案进行上报。事件四:在确认施工区域地下水位普遍上升后,设计单位重新进行抗浮验算,在新建池体增设了配重结构,增增加了工作量。【问题】1.补充基坑施工方案和现浇混凝土水池施工方案的内容。2.就事件一中的工期和经济损失,A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吗?为什么?3.事件二中,就橡胶止水带测试不合格,施工单位是否承担责任?说明理由。4.指出事件三中项目部做法存在的问题。5.事件四中增加的工作量施工单位能否索赔?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1)基坑施工方案应补充以下内容:测量放线、管线线调查、外拉锚施工、基底验槽、土方回填等。
(2)现浇混凝土水池施工方案应补充以下内容:模板支架的验算和验收、钢筋的绑扎、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后浇带留设、满水试验等。
2.  A公司不可以对工期和经济损失提出索赔。
理由: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和复试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A公司未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进场钢筋做复试就进行现场加工绑扎,引起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是 A公司自己的责任,因此不能提出索赔。
3.事件二中,橡胶止水带测试不合格,施工单位不用承担责任。
理由:建设单位应保证其供应的材料质量合格,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责任应该由建设单位自己承担。
4.基坑支护方式的变更属于设计变更,施工单位须向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确认设计变更方案后出具书面的设计变更文件和设计变更通知单,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经监理单位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的变更令以后,方可变更。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还应根据设计变更文件来主持基坑施工方案的变更,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应该重新履行审批程序,还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的内容修改完善基坑施工专项方案后,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5.事件四中增加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可以索赔。
理由:施工区域地下水位普遍上升升,设计单位增加配重结构,属于设计变更和地质水文条件变化,是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故施工单位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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