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郑某系夫妻。2015年4月,郑某将王某所有的房屋出售给项某,双方

免费题库2022-08-02  53

问题 案情:王某与郑某系夫妻。2015年4月,郑某将王某所有的房屋出售给项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价格为345万元。合同中王某处签章由郑某代签,并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同时,郑某在合同备注处注明“甲方委托代理人(郑某)愿意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承诺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郑某带一男子称其为王某,并持王某身份证与项某于2015年5月11日到某市锦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柜台,双方填写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审批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房屋的成交价格为280万元。市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双方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于2015年5月27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为项某核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8月1日,王某以上述房产交易系违法行为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称自己在项某2015年6月1日要求自己搬离住所时始知房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市房产局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登记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王某之妻郑某携带持有王某有效身份证的冒名男子当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市房管局因此有理由相信该男子就是王某。因此,市房产局对王某要求变更登记的行为不予受理。王某遂以市房管局拒绝受理其变更登记为由,于9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房管局为项某所做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问题:1.本案如何确定管辖?2.王某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3.如在案件审理中,王某请求法院一并确认郑某与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可否一并审理?王某应在何时提出上述请求?4.法院如何在审查市房管局为项某所作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时,对郑某和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一并审查,法院一并审理的,具体应如何处理?5.法院如经审理认为,市房管局为项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背了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房屋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但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项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此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案应由争议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符合起诉期限。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5月27日,此时王某不知道该行为的内容,王某知道行为内容的时间是2015年6月1日,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起诉期限是从王某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而王某在9月1日起诉符合起诉期限。
3.在行政许可、登记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的行政争议是房产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而合同效力是与之相关的民事争议,因此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可以准予。王某应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4.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民事的部分单独立案;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与《行政诉讼法》不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民事的部分,法院可以调解,但民事调解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民事的部分和行政的部分单独判决。
5.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宜撤销的,应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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