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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
题库
2022-08-02
67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根据该《安排》中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不正确的?( )A.该《安排》仅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的认可和执行B.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该《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C.被申请人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判决生效后1年
选项
A.该《安排》仅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B.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该《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C.被申请人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能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判决生效后1年
答案
ABCD
解析
2019年1月18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已经不仅限于依据书面管辖协议而产生的民商事判决,因此A错误。
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中院,因此B错误。
申请人可以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因此C错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2年,因此D错误。
所以本题AB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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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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