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题库2022-08-02  16

问题 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甲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公司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9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2)丁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公司付款,丁公司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3)丁公司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影响汇票有效性的记载事项有哪些?甲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2)承兑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3)丁公司要求丙公司、乙公司、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什么权利?(4)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A保证人向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追索权?

选项

答案

解析 (1)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2)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丁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因此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
(3)丁公司要求丙公司、乙公司、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
(4)乙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公司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5)A保证人向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权利,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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